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原告:袁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凤,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袁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第三人:袁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第三人:袁某5,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1、袁某2与被告袁某3、袁某4、袁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袁某1、袁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袁某1、袁某2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谷敬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