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营业场所: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66号。 负责人:顾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山西勇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告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