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作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张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李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张宗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作军与被执行人张鹏飞、张宗江、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9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作军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5316.71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4180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285316.71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鹏飞、张宗江、李英在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鹏飞、张宗江、李英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张鹏飞、张宗江、李英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作军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鹏飞、张宗江、李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张鹏飞、张宗江、李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仲玉新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罗归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