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菊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执行人彭高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菊英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129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彭高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彭高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和83200元利息及后续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彭高益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彭高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彭高益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彭高益在万年县大源镇山背村委会山背组有房屋一栋(不动产权证号:赣(2020)万年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589.72平方米,本院依法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彭高益名下有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赣E×××××)该车辆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明被执行人彭高益在中国银行有存款9463.52元,已依法扣划由申请人领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彭高益长期隐匿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彭高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9463.52元,待执行标的173736.48元及后续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李菊英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21)赣1129执恢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