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种紫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马子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种紫良诉被告马子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种紫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种紫良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锦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天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