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刘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徐州市君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08WJ45R,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朋,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刘政与徐州市君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24民初5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2021)苏0324执2790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苏0324执2790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