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湛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金,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湛江开发区海润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乐金路19号上景中心2号商务办公楼8层19号。 法定代表人:邢永君。 第三人:邢永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第三人:周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湛成与被告湛江开发区海润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邢永君、周凤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湛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湛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霜屏 人民陪审员 黄爱华 人民陪审员 唐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