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18号1号楼2903、04、05户。 负责人:苗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宇超,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岛味倾城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DEXCJ2X。 法定代表人:宗成波,总经理,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孙熠,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万谷盛世公司)诉被告青岛味倾城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倾城公司)、被告孙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宇超,被告味倾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成波,被告孙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万谷盛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剩余合作资金40021.1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返还金额为基数,自诉讼之日2020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诉讼费由二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万谷盛世公司与味倾城公司2018年6月26日签订《合作协议》一份,万谷盛世公司依协议约定向味倾城公司支付合作资金共计5万元。合作期限结束后,仍有40021.19元合作资金未消耗完,依约定味倾城公司需将未消耗完资金返还,万谷盛世公司多次要求返还未果。孙熠于合作协议签订当日签署《连带责任保证书》,承担味倾城公司因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带来的一切责任。味倾城公司拒不返还剩余合作资金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味倾城公司辩称,合同中写明如果遇到刑事或者不可抗力,或者公司无法经营的情况,是可以终止合同的,其中未明确表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孙熠辩称,关于原告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书》问题,上面提到孙熠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事实不符,孙熠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不是公司的股东,只是为味倾城公司与万谷盛世公司合作代签合同,两公司之间的资金交易与孙熠无关。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核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6月26日,万谷盛世公司(甲方)与味倾城公司(乙方)签订《万谷盛世消费平台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合作资金50000元,用于在“爱享到”APP购买乙方人民币62500元商品或服务的代理销售额度。甲方作为乙方的代理销售商,代理销售乙方的商品或服务,甲方以乙方店铺正常经营销售价格的80%的价格代理乙方的商品和服务。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其代理的乙方商品或服务在“爱享到”平台的销售价格。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6个月,自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合同有效期为12个月,自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如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及时、足额退还甲方合作资金,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每日按甲方已提供合作资金金额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同日,万谷盛世公司(甲方)与味倾城公司(乙方)、孙熠(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丙方作为味倾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乙方因违反上述《合作协议》的约定带来的一切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退还甲方的运营资金、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甲方为维护自身权利而产生的费用等)。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自行选择乙方或者丙方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二、2018年6月27日,万谷盛世公司向味倾城公司转账支付50000元。 三、万谷盛世公司在“爱享到”平台现有被告预付款余额50026.49元,按照80%的折扣比例计算,剩余资金为40021.19元。 四、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上述《合作协议》在本次起诉前已终止。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万谷盛世公司与味倾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万谷盛世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向味倾城公司转账支付50000元,双方协议终止后,味倾城公司应及时、足额退还万谷盛世公司剩余资金40021.19元,味倾城公司未能及时返还上述剩余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现万谷盛世公司主张以未返还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孙熠自愿就上述合同中味倾城公司返还合作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孙熠主张其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该主张不影响其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原告可选择味倾城公司及孙熠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青岛味倾城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剩余合作资金人民币40021.19元及违约金(以40021.1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被告青岛味倾城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孙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曲亚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毛佩瑜 速录员 周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