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蔡佩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佳沂家庭农场,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河北社区赵家边。 经营者:蔡佩毫。
审理经过
王君与蔡佩毫、南京市江宁区佳沂家庭农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君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佳沂家庭农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佳沂家庭农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池恒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季明辉 书 记 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