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剑,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翔与被告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陈翔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立案后,原告陈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计1271元,由陈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