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槐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孙胜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国胜,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系辽宁致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佳木斯中唯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安庆路(胜安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俊峰,系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佳木斯中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源远 人民陪审员 肖 萍 人民陪审员 郭 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高 晗 书 记 员 阚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