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洁仕。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粤1972刑初2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洁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黄洁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报请对罪犯黄洁仕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洁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3次。该犯已全额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洁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社会危害程度及改造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洁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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