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滨州市齐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滨州齐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七路5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81702971Q。 法定代表人:胡永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山,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志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滨州市齐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志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滨州市齐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齐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滨州市齐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魏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婷婷 书 记 员 张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