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岳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高文,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吴岳雄与被告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吴岳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吴岳雄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