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都匀市罗雍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NK5B11,住所地都匀市平浪镇罗雍村。
法定代表人:覃德应。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都匀市罗雍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都匀市罗雍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4846.4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