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小华,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仙桃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5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8日经洪湖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贺杨,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小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小华及其辩护人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武小华驾驶鄂A×××××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洪湖市螺山镇往仙桃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S214省道洪湖市字交叉路口路段时,因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将从省道左侧先驶入交叉路口内的蒋某1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随后被告人武小华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被害人蒋某1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武小华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武小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辩称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小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小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武小华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答辩情况

辩护人贺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武小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武小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武小华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武小华驾驶鄂A×××××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洪湖市螺山镇往仙桃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S214省道洪湖市字交叉路口路段时,因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将从省道左侧先驶入交叉路口内的蒋某1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随后被告人武小华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被害人蒋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武小华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蒋某1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武小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被告人武小华户籍资料,发案经过、归案经过,指挥中心110接报警处置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鉴定意见: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3.勘查笔录:洪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小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小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小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小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小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武小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武小华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武小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武小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永洪 人民陪审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谢作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雷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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