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小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青,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晓娟,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小东、关立新因与被上诉人陈丽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8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小东、关立新自愿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尹小东、关立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尹小东、关立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上诉人尹小东、关立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