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欣怡,女,1998年6月1日,汉族,延吉市七中学生,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郑士奎,男,1946年5月9日,汉族,汪清林业局退休工人,住址同申请执行人(系申请执行人爷爷)。
被执行人:徐田香,女,1971年1月27日,汉族,无职业,原住汪清林业局(现出国在韩国)。
审理经过 关于郑欣怡与徐田香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1)汪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田香补交郑欣怡抚养费,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职权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田香于2021年7月5日补交郑欣怡抚养费14321.12元(2011年8月-2012年12月,650元/月,治疗费、修牙费3921.12,共计14321.12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徐田香负担,已缴纳至执行费账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汪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1)汪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新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兴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