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春市慧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969号新华书店一楼东侧门市。
法定代表人:徐德华。
被告:长春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水岸馨都A7栋203室。
法定代表人:于国胜。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市慧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慧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慧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