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洁,女,1981年12月26出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荆坪村荆竹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81********。

被执行人:赵阳,男,1971年02月07出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汤山街道办事处万寿社区新华街**。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71********。

被执行人:廖晓东,女,1971年12月20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住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文笔社区聚凤路**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71********。

被执行人石阡县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住址:贵州省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龙凤村三道堰/div>

法定代表人赵慧,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6民终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阳、廖晓东、石阡县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阳、廖晓东、石阡县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赵阳、廖晓东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洁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石阡县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34.00元;承担执行费4400.00元。但被执行人赵阳、廖晓东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赵阳、廖晓东、石阡县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赵阳、廖晓东有少量银行存款;2、财付通有少量可用余额;3、无证券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廖晓东有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贵D8T0**)、被执行人赵阳有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贵DY78**)和帕沙特汽车一辆(贵DBW5**);

三、在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阳、廖晓东无房屋登记信息;

四、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邱杰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9500.00元;

四、本院从2020年6月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廖晓东工资收入人民币2500.00元直至扣足人民币313134.00元及从2018年1月1日起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为止。

因对被执行人廖晓东的工资收入扣划时间的执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张洁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洁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措施及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张洁对此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洁同意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执25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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