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艳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吉0105刑初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艳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王艳春赔偿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1646.17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艳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艳春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4次,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本次履行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予以证明,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艳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艳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36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宇 审判员    毕雪松 审判员    丛军霞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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