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冀军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杨春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青州市永顺物流服务部,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泓德物流10—148号。
被申请人:张永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泓德物流10—*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冀军霞与被申请人杨春强、青州市永顺物流服务部、张永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自年月日-年月日;
二、查封被申请人
,查封期限自年月日-年月日。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