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迎宾路祥和花园(2-4幢2层3号)。
法定代表人:金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迎宾路祥和花园(2-4幢2层3、4号)。
法定代表人:刘耀,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政与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以(2016)川1521执5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宜宾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宜宾市叙州区的门面,并于2019年3月1日以(2018)川1521执恢1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进行了续查封。同年4月1日,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2021年4月28日在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后经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价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宜宾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宜宾市叙州区的七套房产作价495243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政抵偿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政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王政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解除房屋查封及其他权利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