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程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肖某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程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2021年5月14日,原告郑某某以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是被告车辆所投保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是被告车辆所投保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