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施家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张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施家军与被执行人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施家军依据生效的(2018)鲁1002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年25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遂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结果,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龙名下位于威海市不动产,于2021年7月9日依法拍卖成交*元,给付买受人税款*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评估费*元,扣除执行费*元和给付被执行人张龙安置费*元,剩下余款*元给付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此外再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2021年9月3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账户信息,查得部分银行存款,已冻结相关银行账户,并划拨款项*元,此外再无可执行的财产,此外未查得其他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张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元,余额未执行到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法律规定,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鲁1002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连晓燕的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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