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炎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代理人:覃芷雯,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炎长与被执行人陈**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炎长支付转让款225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以(2021)粤0784执47号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互联网资金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21年4月19日分别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679553925981CNYO账户内的存款210.93元、中国银行687352247787CNYO账户内的存款193.28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8208f8b4548ee070@wx.tenpay.com账户内的资金3065.74元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94账户内的资金60元到案,合共3529.95元,本案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3479.95元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了3479.95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