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68号31幢101室。
负责人:乔春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沫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晓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晓华于2021年0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晓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晓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晓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