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泰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中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经济开发区伙牌工业园(东莞工业城)R5幢。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泰和电气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1)鄂0606民初43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泰和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北泰和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北泰和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