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甘肃省人,住喀什市。 被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已经调解和好,现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丁开丽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