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伟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联丰村上坞*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娟娟,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阳市金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南峰村。
法定代表人:厉晨,执行董事。
被告:东阳市南市养老中心,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南峰村。
负责人:厉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强与被告东阳市金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南市养老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强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伟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伟强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甘震
人民陪审员许向萍
人民陪审员麻月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徐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