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常州新博龙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28303234L。 法定代表人:蔡文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昱,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何晓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何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丹阳市今古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高新区竹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266587841。 法定代表人:张荣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2021)苏04民初144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常州新博龙泉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晓东、何娟、丹阳市今古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23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新博龙泉酒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何晓东、何娟、丹阳市今古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新博龙泉酒业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