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男,汉族,住永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女,汉族,住永昌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21)甘032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某于2021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卢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上诉人卢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