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继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君祥。
被告:李义明,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王强,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王艳华,女,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邢杰,女,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田贵春,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与被告李义明、王强、王艳华、邢杰、田贵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7.44元,减半收取计2278.7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