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亮,女。
被执行人:杨潇,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亮与被执行人杨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湘0426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亮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亮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3日、8月16日和9月3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潇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及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8日和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潇的住房公积金和不动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915元、案件受理费236元和本案执行费303元,合计27,454元(不含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杨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于2021年9月18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8日,本院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院已采取的执行行为及对被执行人杨潇已限制其高消费,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