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邵志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亚与被告邵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志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担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亚放弃主张公告费放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12月29日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于2019年3月28日前归还,月利率为2%。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在索要中,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至今未能归还分文。庭审中,原告徐亚陈述,原告在出具条据当天给邵志洋5万元现金,是在常熟古里镇给的,具体哪里记不清了。
被告辩称 被告邵志洋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9日,被告邵志洋向原告徐亚出具借据,载明“今向出借人徐亚借到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整)。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借款期限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利率为每月2%,每月15日前付。若未能支付任何一期利息,出借人可以要求提前归还本息。如出现违约或逾期的,除归还本息外,借款人还应当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取证费等出借人支出的费用。担保人的担保期为直至还清,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应承担的所有款项。如果本借款产生争议的,则由响水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邵志洋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原告徐亚陈述借据上空格处,“徐亚”、“响水县”为原告徐亚所写,其余内容为被告邵志洋所写。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徐亚提供的借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邵志洋于2018年12月29日向原告徐亚出具了5万元借据,原告徐亚陈述其在出具条据当天给邵志洋5万元现金,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徐亚向被告邵志洋交付了借款,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生效,对原告徐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徐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徐亚已预交525元),由原告徐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邵森弟
人民陪审员 宋雅艳
人民陪审员 孟庆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马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