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骆志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0××××××××××××056。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广东省清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80M。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审理经过

原告骆志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骆志城于2021年7月5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志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3元,由原告骆志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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