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张亚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反诉被告):李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反诉被告):李昱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高世恩、李贵红,系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尊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68号瑞鼎城5栋3楼。

法定代表人:高立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明、施福永,系云南律知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省航务管理局。

地址:昆明市环城北路179-181号。

法定代表人:徐绍能,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洋、贺熹,系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19号。

负责人:丁文舟,系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轲,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亚琼、李纯、李昱佳与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尊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省航务管理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张亚琼、李纯、李昱佳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尊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省航务管理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尊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自愿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张亚琼、李纯、李昱佳,第三人云南省航务管理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的反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反诉被告)张亚琼、李纯、李昱佳的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尊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张亚琼、李纯、李昱佳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尊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省航务管理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尊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张亚琼、李纯、李昱佳,第三人云南省航务管理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4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722.5元,保全费334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亚琼、李纯、李昱佳承担;反诉费10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尊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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