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欢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孙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审理经过
关于刘欢欢申请执行人孙丽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21年9月起,每月月底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元,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支付至社情人邮政银行卡,现该案在分期履行当中,本案依职权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9)豫0711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 林 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原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