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迟承山,住大市甘井子区。 被告:孙燕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迟承山、孙燕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谭隽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之龙 书记员孙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