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迟承山,住大市甘井子区。 被告:孙燕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迟承山、孙燕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嘉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谭隽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之龙 书记员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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