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陈达广,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胡鹏,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达广与被告胡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达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鹏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身份信息系原告提供。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达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付给原告所打欠条电工工资21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开庭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100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承包贵和园XXXX水电安装剩余600元、蓝湖星空XXXX剩余1500元、香山美地XXXX水电安装剩余800元,三套共计2900元劳务费,经调解已付1000元,剩余19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胡鹏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鹏在做装修工程时雇请原告陈达广做水电安装工作。因拖欠原告劳务费2100元未支付,2019年2月2日,被告胡鹏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结算,共计欠陈达广电工工资2100元。定于2019年7月31日前付清。欠款人:胡鹏(签字并捺印)2019年2月2日。”欠条出具后,被告于2019年底支付原告1000元,余款1100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雇佣原告对其指定的工作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向原告给付劳务报酬。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对下欠劳务报酬的事实和金额予以了确认。欠条出具后,被告支付原告1000元,余款1100元未支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电工工资1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胡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陈达广支付劳务报酬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胡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艳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院印)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琎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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