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齐伟江,男,汉族,1969年出生,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鸡东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伟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454.7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齐伟江于2009年7月22日入监改造。2013年5月8日经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2月21日经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21年8月13日将罪犯齐伟江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以罪犯齐伟江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齐伟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齐伟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齐伟江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齐伟江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齐伟江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德艳 审判员 于广江 审判员 李荣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尤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