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够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张全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
被告:李润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魏武大道东侧魏武广场对面。
负责人:张标。
被告:董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大街福源小区4-02号。
负责人:孟凌巍。
被告:韩洪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10层250号。
负责人:胡锴。
被告:秦志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江路与衡山路交叉口东南侧。
负责人:冯金垒。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够琴与被告张全利、李润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董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韩洪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秦志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付够琴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付够琴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