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省中材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江志明,公司经理。
被告:王红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省中材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红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中材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黑龙江省中材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