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
负责人:常某,行长。
被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成某。
被执行人:康某。
被执行人:吕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与赵某、成某、康某、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121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向赵某、成某、康某、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成某、康某、吕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成某、康某、吕某所有的银行存款200193.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