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闹某,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治多县,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邸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居民身份证:XXX。
审理经过 原告闹某与被告邸全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闹某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闹某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闹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闹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