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功玲,女,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维青,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岛半岛信网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11号36号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衍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进宇,山东大众报业集团半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功玲与被告青岛半岛信网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4日立案。原告王功玲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功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功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功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