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鑫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王明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原告罗鑫凯与被告王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群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鑫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