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国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大尚屯镇孙会村中心大街*号,身份证号:1328291957××××××××。
被申请人:曹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大广安乡小广安村南400米廊坊华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系廊坊华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经理,身份证号:1328291975××××××××。
被申请人:韩占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大广安乡小广安村南400米廊坊华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系曹津华之妻,身份证号:1328291973××××××××。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国林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国林称,被申请人曹津华于2018年因资金短缺向申请人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约定了利息,担保人韩占香承担保证责任。被申请人以工程款未收回为由,在双方借款期限到期后又重新出具了借条。后被申请人再次未在期限内还款,并向申请人出具了延期还款申请书。延期还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均未还款。要求被申请人曹津华、韩占香给付申请人王国林借款本金3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曹津华、韩占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国林借款本金30万元。
申请费1933元,由被申请人曹津华、韩占香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