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训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文(系张训新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1070号。 负责人:邱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见见,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训新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张训新申请将本案被告变更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潍坊支公司),大地财险潍坊支公司同意变更,本院予以准许。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三次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见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训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77118.4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原告连续三年在被告处投保天地关爱百万医疗保险。2020年7月,原告突发脑中风住院,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共花费77118.43元。后原告按合同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
被告辩称
大地财险潍坊支公司辩称,张训新投保险种属实,但张训新投保时隐瞒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既往病史,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保险条款因既往病史及其引发的并发症等所花费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医疗费用应当扣除10000元的免赔额。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8年3月29日零时至2021年3月28日二十四时,张训新在大地财险潍坊支公司分三次连续为自己投保天地关爱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分别为: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二十四时、2019年3月29日零时至2020年3月28日二十四时、2020年3月29日零时至2021年3月28日二十四时。第三次投保的天地关爱百万医疗保险保险责任包括: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汽车保险金额10万元,公共交通意外伤害-火车(地铁、轻轨)保险金额10万元,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飞机保险金额100万元,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轮船保险金额10万元,一般医疗保险责任保险金额300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保险金额300万元。 中国大地保险个人医疗保险条款(C款)中保险责任部分第五条规定一般医疗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经过等待期后(续保的不在此限)患疾病,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由此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下列第(一)至(四)项列明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保险金计算方法”中的约定计算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第(一)至(四)项分别为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第七条规定“由于下列任何原因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其并发症,以及其在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症状或体征;……”。保险条款中保险金计算方法部分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对于每次就诊中属于一般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该次就诊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该次就诊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该次就诊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上述公式中的免赔额为一万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22日,张训新在临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大脑动脉血栓形成引起的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脱髓鞘性脑病,住院病历记载张训新有高血压病史、糖尿病史。 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8月11日,张训新在潍坊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梗死、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卒中后抑郁、肺气肿,住院病历记载张训新有高血压病史、2型糖尿病史。 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9日,张训新在临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梗死恢复期、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气肿、卒中后抑郁,住院病历记载张训新有既往高血压病史20余年、往有“2型糖尿病史”10余年、往有“肺气肿”病史多年。 2020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20日,张训新在潍坊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重症肺炎、I型呼吸衰竭、脓毒血症、卒中后抑郁、焦虑状态、血管性痴呆、肺气肿、慢性胃炎,住院病历记载张训新有“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肺气肿、慢性胃炎、脑梗死”病史。 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1月23日,张训新在潍坊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大脑动脉血栓形成引起的脑梗死、卒中后抑郁、焦虑状态、血管性痴呆、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肝损害、肺气肿、急性胃黏膜病变、低蛋白血症、凝血功能障碍、血小板增多、贫血、电解质紊乱、大脑动脉粥样硬化、颈动脉硬化,住院病历记载张训新既往高血压病史25年、糖尿病史20年、脑梗死病史2月。 以上五次住院医疗费扣除医保统筹支付部分,张训新个人共计支付77118.43元。 庭审中,张训新主张投保时大地财险潍坊支公司并未询问张训新的既往病史,张训新的告知内容仅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张训新不存在故意隐瞒既往病史的情况,投保时大地财险潍坊支公司并未就上述相关免责条款向张训新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大地财险潍坊支公司对此提供2019年3月27日电子投保确认书一份,证明投保时大地财险潍坊支公司已对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并且对张训新是否患有列明的既往病史进行了询问,张训新回答为否,张训新在2019年度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在2020年进行了续保。张训新质证认为投保确认书上张训新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没有见过投保确认书。大地财险潍坊支公司申请对投保确认书上张训新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浩德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检验后认为:需检“张训新”签名字迹潦草,特征无法辨识,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作出鉴定意见,将鉴定退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2018年3月29日零时至2021年3月28日二十四时,张训新在大地财险潍坊支公司处分三次连续为自己投保医疗保险,大地财险潍坊支公司同意承保并分别签发保险单,双方之间签订的三份保险合同均成立并有效,三份保险合同虽然保险期间上具有连续性,但彼此之间效力独立,后一份保险合同不是前一份保险合同效力的延续,而是双方之间成立的新的保险合同。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第三次投保的保险期间内,应当按照第三次投保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张训新的五次住院病历载明第三次投保前张训新患有相关既往病史多年,大地财险潍坊支公司据此主张张训新故意隐瞒既往病史以及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免除保险责任、扣除10000元免赔额,应当举证证明第三次投保时对张训新是否患有相关既往病史进行了询问,并就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张训新第二次投保时的投保确认书不能证明上述待证事实,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大地财险潍坊支公司对该投保确认书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本院依法委托鉴定后,山东浩德物证司法鉴定所检验后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将鉴定材料退回,大地财险潍坊支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大地财险潍坊支公司全部免责以及扣除10000元免赔额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大地财险潍坊支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张训新一般医疗保险金77118.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训新保险金77118.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864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树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