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民生淮河新城四期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0917686X。
法定代表人:汪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齐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齐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